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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民的名义”破解“婚姻法解释24条”困局?

2017-04-11

《民主与法制》周刊记者:王健      特此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争议“婚姻法解释24条”》专题报道之三

    当“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下称“婚姻法解释24条”)处于舆论的漩涡中时,2月28日,最高法院公布了对“婚姻法解释24条”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在原有“24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两个条款: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这两个条款的增加,将对夫妻双方的利益和义务产生什么新的影响,能否让饱受争议之苦的“婚姻法解释24条”走出困境?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在法律上应当如何完善?

“补充规定”并未解决
“婚姻法解释24条”所存争议
    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基础上,新增了两款关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容,即“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补充规定”的内容来看,最高法院显然是希望通过完善“婚姻法解释24条”的规定,让各级法院能够严格规范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的审理,减少审判中机械套用“婚姻法解释24条”,避免夫妻中无辜一方再“躺枪”。
    但是,最高法院对公众焦虑的及时回应,并未降低法律界人士对“婚姻法解释24条”的争议。
    在他们看来,“补充规定”只是新瓶装旧酒。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教授张力表示,最高法的这一补充规定,事实上延续了最高法对“24条”一贯的态度,“那就是坚持认为“24条”,原则上是没有错的。只能继续去完善,而不是去推翻。比如直接针对举债人恶意串通配偶另一方的情况不作为共同债务处理,这在之前就是如此。”
    在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蒋月看来,新增的两款规定,并无新意。在“补充规定”发布之前,只要能够证明债务是虚假的,或者债务人把借款用于非法活动,对于这两类债务或者债权,人民法院从来就是不给予保护的。出了新规,内容却只是法律专业常识,最多只能说是给“24条”的规定打了个“补丁”,没有抓准“24条”引起广泛争议的关键。
    北京律师彭思源同样认为,虚构债务和赌博、吸毒这两种债务情形本身都是非法债务,即便在新规出台之前,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换句话说,如果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背着另一方从事合法投资或个人消费而欠下的合法债务,另一方即便不知情,仍然有偿还义务。这个补充的司法解释,还是解除不了那些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背着另一方合法借款,让蒙在鼓里的另一方不应当承担的债务责任。
    这种对“婚姻法解释24条”的坚持,让被负债群体感到失望。其中,“24条公益群”群主李秀萍即表示,“补充规定”既没有限制家事代理权,还是举证责任倒置。更没有确认止损性质的有限责任原则。这不过老调重弹而已。

 

“两会”代表委员
呼吁修正“婚姻法解释24条”
    “婚姻法解释24条”引发的争议,引发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极大关注。从2014年开始,就陆续有针对“婚姻法解释24条”修订的建议或提案。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傅莉娟,最近几年持之以恒关注“婚姻法解释24条”“危害”。2016年“两会”期间,她又一次关注“婚姻法解释24条”,提交《关于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上贯彻宪法精神、适度倾斜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建议》。
    傅莉娟代表认为,“婚姻法解释24条”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上原则采取推定制,即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强制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实质损害婚姻家庭中广大妇女的财产权益,使得宪法强调保护妇女权益的精神落空。有鉴于此,傅莉娟认为,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强化各级法院与法官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时,更加具有权利平等意识,并适当倾斜保护妇女权益,充分考虑和应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例外情形,合理分配相关举证责任并注意举证责任的转换问题。
    与傅莉娟一样对“24条”保持关注的全国人大代表刘绍英、卢平,也曾先后于“两会”期间提交代表建议,关注“24条”的废除与修订问题,建议:“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仅由一方签字的借款,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也只能认定为个人债务。”
    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兼书记处书记崔郁还提出《关于尽快修改〈婚姻法〉司法解释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建议》。她指出,实践中,一些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主要是男性)为达到离婚并非法占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与人串通,伪造债务或者恶意举债,往往数额巨大。司法实践中,不少基层法官依据“24条”,将一方所欠债务统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损害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导致一系列不公正司法判决,催生出一批无辜受害女性,不得不同时承受配偶的背叛离弃和财产损失的双重困境。崔郁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修改完善相关司法解释,修改或删除“24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作出更合理规定。
    在今年3月召开的全国“两会”上,更有来自14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修正“婚姻法解释24条”的代表建议、议案或委员提案,呼吁尽快修正“婚姻法解释24条”。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率先提出委员提案,建议应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予以明确,同时建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明确家事代理权限,建立大额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制度。他在提案中建议,在界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应当按婚姻法第41条进行界定:要以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为要件;要以夫妻双方是否分享到债务带来的红利作为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建议修改“24条”,确定离异配偶只应在分取共有财产范围内对另一方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家事代理制度和适用范围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生活所需导致的债务应由离异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从维护社会和谐与家庭稳定角度出发,建议规范债权,减少恶意虚假诉讼的发生。
    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大学教授陈保善建议:“24条”可考虑修改成“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债权的,若为夫妻日常生活需要,可按共同债务处理;比较重大的或非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由夫妻共同签字认可或事后追认才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按个人债务处理。”
    在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文联副主席姚晓英看来,法律理应维护所有个体合法权益,但将夫妻一方举债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损害的往往是非举债方的实质利益。她建议修改“婚姻法解释24条”,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签字”,避免在发生恶意举债之后,再捆绑上一个无辜个体和家庭去偿还。
    

重构夫妻共同债务正义规则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主张,反映了当前社会各界和专业人士针对“24条”修正问题提出的主流意见。作为最早批评“婚姻法解释24条”的法律界人士之一,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王礼仁提出的重构夫妻共同债务正义规则思路更加深思熟虑。
    王礼仁认为,法律只能保护善意债权人,不能保护恶意或过错债权人。构建夫妻共同债务规则,应当以家事代理作为理论基础。“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是家事代理的典型形态;“债权人善意之债”,则是债权人基于夫妻具有家事代理权而产生的合理信赖,是家事代理的延伸形态。据此,债权人主张一方负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仍然要坚持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为判断标准,而且债权人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台区检察院检察长马贤兴曾经主持天心区法院展开系列案件的纠错,判决不再依据“24条”,而是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与此同时,马贤兴主张以个人名义举债的应以认定个人债务为原则,以认定共同债务为例外。具体的司法实务建议为:修正规定推定原则的司法解释;矫正简单机械适用条文的适法观念;重新确定有关夫妻债务的原则,即债务偿还主体的确定应坚持“谁立据谁还钱”,共同举债应共同立据或经过确认。按推定原则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只能是基于家事代理、符合常理、用于家庭紧急或必要开支事项的小额债务。个人名义举债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举债人偿债后可向分享该债务利益的非举债人进行追偿。这种“正向追偿”符合法理、事理和情理。
    “过犹不及”,是马贤兴对当下债权保护走向口号化、极端化、绝对化的最直截了当批评。在他看来,诚然,债权保护,应当成为司法裁判的重要价值考量。但是,包括“婚姻法解释24条”在内的一些法律性文件和司法裁判,以法律的名义和国家强制力,介入、保护一些实体上和形式上均不规范的债权,如不当债权、不慎债权、瑕疵债权、有争议债权甚至非法债权、虚假债权,却对规范债权重视不足。不规范债权获得过度保护,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更为严重的是,给社会形成不良导向,使违法债权、虚假债权通过司法裁判转化为合法债权。以“24条”为例,其对不规范债权的过度保护,致使家庭伦理秩序、公序良俗原则遭遇冲击和挑战,甚至为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开启方便之门。
    司法保护的债权,仅限于规范债权即正当、合法债权,并应遵循风险与责任并举、权利与义务并存原则,不能不当增加不知情人的债务偿还责任。为此,马贤兴屡屡大声疾呼:司法对债权保护应该保持谦抑和谨慎态度,在一定时期有必要进行严格的实质性合法审查,倒逼债权的规范,促使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谨慎放债、举债,并时刻保持风险注意意识,最终促进市场交易的安全与社会的发展。否则,只能增加社会交易成本,阻碍社会健康、有序发展,司法公信与权威也会因为不当保护债权遭受严重损害。
    每一个司法裁判都不是简单个案,相反,会成为社会行为的指南针与风向标。马贤兴为此专程撰文论述: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纠纷要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坚持婚姻法规定的债务用于“共同生活”的核心要件,坚持家事代理仅限于家庭紧急开支方可认定为共同债务的原则。防止夫妻一方与他人串通恶意举债、虚设债务,损害另一方权益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因为夫妻另一方处于不知情、无法掌控地位。防止夫妻之间串通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应为矛盾的次要方面,因为债权人完全掌握主动权,真实借贷行为发生时,债权人处于强势地位,在发动大额债权之前,完全可以也应当调查和评估风险,并要求夫妻双方确认签字。
    法律不是道德,但法律理应维护公序良俗原则,遵循“不作恶”伦理。近年来,某些法院和部分法官已经注意到“婚姻法解释24条”的问题。在“婚姻法解释24条”没有修正前,如何依法准确适用“婚姻法解释24条”,在此类个案中力戒“一刀切”,考验着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智慧,更体现着司法机关直面民生疾苦、坚持司法为民的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