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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代购”竟构成刑事犯罪?

2015-04-22

2014年3月,一起“空姐代购案”跃入人们的视野,该案判决结果更是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从2009年夏天起,离职空姐李晓航开始在淘宝网上经营化妆品,其货物最初来源于代购店。其后,李晓航在韩国三星公司工作的褚子乔的帮助下,采取随身携带货物入境的方式走私从韩国购买的化妆品。2011年,李晓航被抓获,后被依法提起公诉。2014年3月31日,为海内外代购界所广泛关注的“空姐代购案”终于迎来终审判决,李晓航等三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随着国人消费水平逐渐提高,对高端消费品的需求日益旺盛,而国外由于产地、税率等方面的原因,在价格方面与国内存在较大的差价,所以通过“海外淘宝”成为消费一族最佳的选择。由于巨大的买方市场,卖方市场应运而生。而当下网络运用日渐普及,微商、海淘的群体日益壮大,“人肉托运”、“海外直邮”成了这些商贩的常用手段。然而,看似平常的海外代购行为,竟会受到刑事处罚,大多数人对此表示难以理解,并对李晓航等人报以同情。那么,海外代购行为触犯何种罪名?何种海外代购行为被视为走私?如果构成犯罪,量刑的具体尺度又该是怎样?以及由海外代购行为引申出的其他问题,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李惠惠为您一一解答:

1、海外代购行为构成何罪名

海外代购是指受别人委托,自然人或者单位从国外购买商品,并通过快递公司或者由人采取直接携带回国的方式,将代购物品带回国内的行为。如果自然人或者单位在入境的时候,采用随身携带的方式将为他人购买的境外商品带入境,或者采用快递公司邮递方式将为他人购买的境外商品邮寄入境,故意不缴纳海关关税,就违反了我国的对外贸易监管制度。此类行为因为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因而属于走私行为,在偷逃应缴税额达到法定数额后,便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海外代购”合法与非法的界限

需要提示一点,并非所有的海外代购行为均构成走私行为,要鉴别海外代购行为是否合法,我们首先需要区分“货物”与“物品”的含义。从刑法的角度分析,货物必然具有贸易的属性,是可以用一定货币衡量其价值的,因而在进出境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缴纳税款。而物品也并非都不具备贸易的属性。有些物品仍然具有价值,可以作为货物参与贸易。因此,单以贸易属性区分货物、物品并不合理。我国《海关法》将是否出售牟取利润作为认定货物的标准,并允许个人携带一定合理数量的货物、物品。这样的规定,既顾及了个人正常的生活需要,又保护了国家的经济利益。据此,笔者认为,应当以是否销售作为区分货物与物品的标准,即海外代购的商品留为自用或赠与的行为视为合法;用作销售牟利的视为非法。

3、海外代购行为构成走私犯罪的量刑尺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自然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分为三个量刑幅度,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即5万以上不满15万的)或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即15万以上不满50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即5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偷逃应缴税额25万以上不满75万的,对负责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即偷逃应缴税额75万以上不满250万),对负责人员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即偷逃应缴税额250万以上),对负责人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别提醒:近日,微信朋友圈内,众多好友纷纷发布海外代购奶粉、化妆品、日用品等的宣传广告,这种行为除了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犯之外,海淘货品的真伪难辩还可能涉及到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或者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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